内容自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网站网络表演内容管理,强化平台主体责任,保障网络表演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与健康性,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容自审,是指本网站在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前,对拟上线的直播内容、点播音视频内容(含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先审核,以及对上线后内容进行实时监管和后续核查的全流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网站对平台内所有网络表演内容承担主体责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先进文化,抵制不良信息,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
第四条 设立专门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审核人员,所有审核人员须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内容审核人员证书》,并定期参加后续培训,确保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政策理解能力。
第二章 审核原则与标准
第五条 内容审核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审核结果准确无误,防范违规内容上线传播。
第六条 网络表演内容不得含有以下禁止性内容: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的;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展示暴力、残忍、血腥场景,摧残表演者或他人身心健康的;
传播淫秽、色情、低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露骨展示人体、进行性暗示、传播色情段子等;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七条 鼓励传播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新时代新气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递正能量的网络表演内容,优先审核推广此类优质内容。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八条 事前审核:
对于网络表演者发起的直播活动,审核人员需在直播开始前对表演者身份、直播主题、拟展示内容进行审核,核实表演者实名信息与注册信息一致,直播主题符合审核标准,无违规风险后方可允许开播;
对于用户上传的非实时网络表演音视频内容,实行“先审核后上线”制度,由2名及以上审核人员共同审核,分别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字,审核通过的方可上线传播;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上线,并向用户说明原因。
第九条 实时监管:
对正在直播的内容进行实时监测,运用技术监测系统和人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覆盖所有直播频道,及时发现违规内容;
审核人员发现直播内容出现违规倾向时,立即提醒表演者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直播,采取暂停直播权限、封禁账号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十条 事后核查:
对已上线的点播音视频内容进行定期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上线内容总量的30%,确保无遗漏的违规内容;
建立用户举报机制,在网站显著位置设置举报入口,及时受理用户对违规内容的举报,对举报内容在24小时内完成核查,属实的立即下线违规内容,并依法处置相关账号。
第十一条 审核争议处理:对内容合法性不能准确判断的,由内容管理部门组织集体研讨;仍无法确定的,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接到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回复前,不得上线相关内容。
第四章 审核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完整的审核记录制度,审核人员需详细记录每一项审核内容的名称、审核时间、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处置结果等信息,确保审核流程可追溯。
第十三条 审核记录及相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60日,其中违规内容的相关记录和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以备有关部门依法查询。
第十四条 建立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对审核记录、视频资料等进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或被篡改。
第五章 违规处置与报告
第十五条 对审核中发现的违规内容,立即采取下线、删除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传播;对相关网络表演者或用户,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暂停账号权限、永久封禁账号等处置措施,并将处置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重大违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内容,除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外,立即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违规内容统计分析机制,定期梳理违规类型、高发领域,针对性优化审核策略和监管措施,防范同类违规问题反复出现。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容管理部门定期对审核工作进行内部监督检查,核查审核记录的完整性、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及时发现并纠正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审核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违规内容上线传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后续培训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内容审核人员证书》,本网站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网站未按本制度实施自审制度,导致违规内容大量传播的,主动接受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查处,并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更新和行业管理要求适时修订,修订后通过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满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